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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尾园区简介 麻尾园区投资程序 麻尾园区优惠政策



独山麻尾工业园区优惠政策

  一、 投资方向
 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,其它经营项目全部放开。重点鼓励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,依托麻尾的矿产资源、区位优势、电力等,大力发展冶金、化工、建材、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商贸仓储等产业。
  二、 优惠政策
  麻尾经济开发区除享受西部地区、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势优惠政策,以及《独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暂行规定》独政(2003)11号文件规定外,我们还提供一厂一策,特事特办的优惠待遇,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  1、土地优惠
  (1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以上的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所需用地可实行零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  (2)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所需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  (3)企业可采取先租后买方式,企业租用一段时间后,补交土地出让金,办理出让手续,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  (4)对需要合作建设的企业可商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土地作价入股,土地入股可采取土地全额入股,也可以土地部分入股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,在签约五年内,企业均可按土地原价(加利息)的方式向公司赎回股权,企业享有土地使用权。
  2、财政扶持
  国内外客商凡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和项目的,在企业可行照
章纳税的前提下,按国家现行税收体制的规定,由县政府按该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收进入县级财政(按规定)留成部分的税收总额(其中增值税按15%留成部分、所得税、资源税按地方留成部分,不含政策性退税和地方超任务上级财政返还奖励地方政府部分,(下同)为基数,按一定比例给予如下优惠:
  (1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,兴办生产型企业,投产经营后,以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收进入县级财政(按规定)留成部份的税收总额为基数,由县政府在前五年内按80%,后三年内按60%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扩大生产。
  (2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,兴办生产型企业,投产经营后,以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收进入县级财政(按规定)留成部份的税收总额为基数,由县政府在前五年内按70%,后二年内按40%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扩大生产。
  (3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,兴办生产型企业,投产经营后,以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收进入县级财政(按规定)留成部份的税收总额为基数,由县政府在前三年内按50%,后二年内按20%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扩大生产。
  (4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新寨匝道口小区从事商留业的企业,上缴的营业税前二年全额奖励,后三年按50%奖励。
  (5)所有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,凡属县职能部门所收取的费用,前五年内一律免收。
  (6)凡投资高能耗工业企业,其电价享受本县同行业电价优惠。
  (7)对在经济开发区内经营好、贡献大的企业及经营者,县委、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。
  3、奖励政策
固定资产投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,项目建成投产时,按完成投资额1%奖励给引资者,项目投产产生税收后,按当年纳税总额的10%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,有特殊贡献的另给予重奖。

  三、服务保障
  麻尾对引进项目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凡是到麻尾投资开发的项目,管委会一日内给予答复,如须报批的,两日内报出完备的项目申报材料,五个工作日内即完成各种审批手续。
为了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,未经管委会同意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和评比,确保每月有25天的“安静生产日”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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