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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投诉的处理程序

 

  一、 投诉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,应及时受理。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。

  二、 投诉人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投诉中心投诉,也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中心投诉。

  三、 投诉中心对受理投诉 人投诉事宜,应在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完毕,并向投诉人书面答复;因故逾期未协调处理完毕的,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,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
  四、 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人投诉事宜中,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终止调解;

  1、当事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,促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;

  2、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;

  3、投诉人对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予认可或不予配合的;

  4、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。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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