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投诉的处理程序
一、 投诉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,应及时受理。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。
二、 投诉人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投诉中心投诉,也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中心投诉。
三、 投诉中心对受理投诉 人投诉事宜,应在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完毕,并向投诉人书面答复;因故逾期未协调处理完毕的,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,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四、 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人投诉事宜中,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终止调解;
1、当事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,促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;
2、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;
3、投诉人对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予认可或不予配合的;
4、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。